在2016年11月18日美国移民局公布了有关高技术人才雇主移民的最后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7号开始实施。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在美国的外国工作者的工作流动,以及使美国雇主可以聘用并保留那些对其发展有利的高科技人才。请自细阅读下面的内容,因为其中有些规定一定会影响到你未来的绿卡申请:
已经批准的140申请,如果超过180天以上,雇主将不可以撤销,但是如果申请本身有欺诈或误导的重大事实,或劳工部撤销劳工证或取消劳工证效力,或移民局因重大错误的存在而撤销已经批准的140申请除外;
已经批准的140的优先日一经批准便可予以保留,除非140本身申请有欺诈或误导的重大事实,或劳工部撤销劳工证或取消劳工证效力,或移民局因重大错误的存在而撤销已经批准的140申请。该规定的好处是,140批准后,受益人如果换工作,新雇主如果愿意继续支持绿卡申请并提交新的140申请的,那么可继续使用已经批准的140的优先日;
若140已经批准,且485等待裁决超过180天,受益人可以换同领域相似工作,移民局不再审查新雇主的支付能力,将继续评估原先雇主的支付能力。另外,新雇主按照要求在485审核批准之前必须提交新的J表格,以证明新工作与受益人原先的工作是同领域的相似工作,并且雇主提供的工作机会是真实存在并且有效的工作机会;
因为签证排期的问题,有的时候,当485已经可以递交的时候,140还没有被批准,受益人如果在485等待裁决不到180天内换工作,移民局有权直接拒绝140的申请。如果受益人在485等待裁决超过180天后换工作,则移民局不得直接拒绝140的申请,而是应该审理140是否是一个可以批准的申请,如果是,受益人将继续享有该140带来的移民福利;
给予了某些签证一定的宽限期,从而使这些签证持有人在工作意外终止时,有时间收拾行李离开美国,或找到新工作,换新雇主,具体有:
A. 适用范围: TN签证(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下的签证)、E签证(条 约签证),H签证(工作签),L签证(高管签证)
B. 10 天宽限期:在签证有效日开始前和结束后10天
C. 60天宽限期:
- 适用范围:除上述签证外,还包括H-1B签证和O签证
- 签证持有人的工作在签证有效期内终止
- 签证持有人在工作终止之日起享有60天宽限期,如 果该60天宽限期将超过签证截止日,则以截止日为准
D. 在宽限期内不可以工作,除非找到新的工作重新办理工 作签证身份
6.新增工卡类别即“Compelling Circumstance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该新类别的工卡主要是给那些已经开始申请绿卡的受益人多一个选择,如果受益人在递交485之前工作发生变动,可以申请该类别的工卡,从而可以继续留在美国工作:
A. 其适用范围:主受益人的140已经获得批准但因为签证排期的问题还不能递交485;主受益人持有的签证类型为H,L或E-3签证,并新增O签证也可以申请该类别的工卡受益人家庭成员也可以一起申请该工卡;犯有重罪或两次轻罪的,不可以申请该工卡;
B. 申请理由:因为超出自身控制的原因,主受益人不能继续目前的工作,这种超出自身控制的原因就“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移民局给了个例子作为说明,如果没有工作会给家庭带来严重困难,或给公司带来严重困难等,移民局并没有规定详细而具体的原因,将来移民官将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分析,自行决定是否给予该类工卡;
C. 申请所要求的条件:申请时必须具备合法身份;递交申时,其优先日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时485的Final Action Date;
D. 工卡被授予的期限:通常一年,但可以再延期一年;申请延期时,必须证明:I-140仍然有效,485排期还没有到,优先日和当时485的Final Action Date的时间不到一年,可以是不早于该Final Action Date一年或不晚于该final action date一年;
E. 该工卡的利与弊: 工卡所授予的工作期间,申请人可合法留在美国工作,且不会被作为非法停留期限,但一旦使用该工卡,受益人将不得申请485调整身份, 如果有新的雇主愿意办理新H1B签证,受益人必须出境通过使馆程序再次进入美国后,才可以申请调身份,140的优先日会被保留;
F. 持有该工卡期间的旅行问题:可以申请Advance Parole,就是旅行纸,但是必须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或重大公共福利才可以申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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