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发展轨迹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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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发展轨迹及对中国的启示                                                                               


郭玉贵

美国亚洲文化学院国际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985”特聘教授

世界各国在实行义务教育的过程中都经历着教育公平的问题,根据对主要国家的观察,教育公平的实现主要依赖各自的学校教育财政。而一个合理和有效的学校教育财政主要取决于两点:教育财政的支付体系与教育经费的分配制度。然而,近一百余年来,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各国也在探索和改进其学校教育财政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 问题提出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义务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推行的时期也较短,仍然处于不断探索与完善的进程中。目前暴露出来的教育公平与效率问题,与中国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足和义务教育财政体系不够完善有很大的关联。近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四大事件的产生,使我们今天的研讨会也具有了一定的意义,更使我们的研讨会具有了法理性的依据:

1.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规定县级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和提供者)。

2.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简称“新机制”),确定了中央与对方政府共同承担责任,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了中央、省、县共同负担教育经费的格局。

3. 2006年修订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并明确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4.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 美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演进及其启示

在近20年前的前苏联解体后,中国和美国就分别成了世界上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最具典型性两个国家行政管理模式。然而,我们在考察中美两国的义务教育的历史发展轨迹 --- 尤其是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 --- 后,却发现两者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 人民教育人民办

美国早在建国(1776年)前的殖民地时期,各州的乡镇和社区的居民就集资兴办公共学校教育(common school education)。这种为本地所有达一定年龄的儿童开设的公共学校由乡镇和社区的居民所共有并共同管理。理论上讲,这种“人民教育人民办”的模式一直延续到建国后,尤其是1791年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的通过,明确规定包括兴办教育在内的有关权利保留给各州行使。尽管在此之后,有些地区的家长还得为自己孩子的上学支付部分学杂费,但至19世纪中期,各州均取消了家长的负担,全部由政府承担教育费用(见表一)。

表一。美国北部和中西部各州取消学杂费的年代和颁布义务教育法令的年代


取消学杂费的年代
各州颁布义务教育法令的年代
新罕布什尔州

该州从未让家长负担学杂费
1871
缅因州
1820
1875
马塞诸塞州
1826
1852
宾夕法尼亚州
1834
1895
威斯康星州
1848
1879
印第安纳州
1852
1897
俄亥俄州
1853
1877
伊利诺伊州

1855
1883
衣阿华州
1858
1902
佛蒙特州
1864
1867
纽约州
1867
1874
康涅狄格州
1868
1872
罗得岛州

1868
1883
密歇根州
1869
1871
泽西州

1871
1875






如果将中国1986年通过的第一个《义务教育法》作为中国实行义务教育的起点,在直至2006年各级政府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20年期间,按照国际通行的准则,我们的“义务教育”是不完整的,并不是免费的,除了政府投入外,相当程度上是由各地乡村的农民集资兴办的公共学校教育,也属于“人民教育人民办”的模式。所不同的是,中国从“人民教育人民办”过渡到“人民教育政府办”的模式仅用了20年。如果将美国马萨诸塞州于1647年第一个通过兴办公共教育法算起,至1791年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将此任务交予各州,用了将近150年的时间,如果按照表一的资料,这个时段要超过200年!当然,时空背景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 人民教育政府办

自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将教育事务交予各州后,美国各州政府就承担了这一责任。最初,各州州级政府的财政就能承担全州的教育费用。但是,随着人口增长而导致入学学生人数的增加,单靠州级政府的财政就无法承担了。于是各州政府设法开辟新的财源。1794年,从康涅狄格州开始,各州纷纷通过法令,允许各乡镇和社区征收财产税以用于当地的教育。至1820年,东北部地区的各州都通过了类似的法令。自此,美国逐渐形成了以州负责统筹,联邦政府少量负担,主要由州与地方两级共同承担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直至20世纪70年代,地方学区承担了最多的财政责任)。

如前所述,中国自2006年实行“新机制”后,也确立了类似于美国的“省级政府负责统筹,以县为主,中央、省、县多级政府负担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虽然中美两国各级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内容、方式、来源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各自以县和学区为主,却是相似的。


  • 40年来美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四阶段具里程碑意义的变革

如上所述,美国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体制早在200年前就形成了。这一制度安排在整个200年期间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美国义务教育的推行和最终的普及。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设计也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和不足之处。由于美国义务教育主要承担者是地方学区,经费很大比例是由学区负担的,而学区教育经费来源又主要是依靠本地区居民的财产税,因地区贫富不平衡而出现了资金差异,由此导致了各学区之间因教育经费投入的差异而产生的教育发展不均衡。

尽管中国实行“新机制”以来仅有5年的时间,由于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省级政府负责统筹,以县为主,中央、省、县多级政府负担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也出现了类似于美国的一些弊端和不足之处,如体制与政策尚不够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经费配置不均衡的现象等。(初级阶段)。

  • 第一阶段变革:Serrano v. Priest 197119761977 诉讼案

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社会兴起大规模的民权运动,在社会各个领域诉求平等。于是民众将矛头也指向了因地区贫富不均而导致了各学区之间教育经费的差异和教育发展不均衡的教育财政体制。这一重大变革是由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一位公立学校家长(Serrano)起诉加州财务长(Priest)开始。原告认为各学区因所处位置的不同而导致房产价值的差异,既影响到各学区的税收,更拉大了各学区之间生均教育经费的差距。原告举例说:1968-1969年,洛杉矶县的Baldwin Park 学区的学生生均经费为$577.49,Pasadena Unified 学区的学生生均经费为$840.19,Beverly Hills学区的学生生均经费却高达$1,231.72。原告认为这是违背1868年通过的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法律”和加州宪法,因而是违宪的。

加州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原告的诉求,判决两点:

① 责令州政府设计更平等的教育经费配置机制;

② 要求在1980年前,各学区之间的学生生均经费的差距不能超过$100(后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调整为不超过$350)。

虽然该起诉讼案发生在加州,但在美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上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此之后,美国绝大部分州通过类似的诉讼案或立法,加强了州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与经费配置均衡的作用。

  • 第二阶段变革:各州的诉讼案导致逐渐形成以州级政府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机制(1973-1989

受加州诉讼案胜诉的鼓舞,在随后的两年期间,全国约有36个州提出了类似的起诉教育财政体制不平等的诉讼案。然而好景不长,在加州诉讼案胜诉两年后的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受理德克萨斯州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Rodrigues诉讼案时,否定了德州地方法院先前有关建立在各学区财产税基础上的学校财政体制是违背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法律”条款、因此是违宪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虽然原告接受的是劣质的教育,但没有被完全剥夺教育,并正在依据第一修正案中的自由原则享受一定层次的教育。显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但否决了德州地方法院的判决,更是从宪法角度维护了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不平等的论点。

由于从联邦最高法院得不到支持,从1973-1989年期间,各州将战场又搬回了各州。纷纷对各州宪法中有关州政府在教育上的作用和责任提请法院进行审视,期间几乎所有各州均有过此类诉讼案。各州诉讼案的胜诉又有助于各州立法机构通过相应法律来消除学区间教育经费的差异。加州议会又率先于1978年通过了“加州第13号议案”,该法案将主要依靠各学区征收财产税用于教育的机制,改为主要由州的税收来负担的新机制,各州也随后跟进。使美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其结果是州政府加大了对地方学区财政拨款的力度。1979年以后,各州政府对学区义务教育的财政支持开始超过学区征收的财产税,成为各地义务教育的最大承担者,逐渐形成以州级政府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机制。

表二。1919-1920年到1979-1988年度公立中小学教育经费来源   


年度
联邦政府
州政府
地方政府
总数
1919-1920
0.3%
16.5%
83.2%
100%
1929-1930
0.4%
16.9%
82.7%
100%
1939-1949
1.8%
30.3%
68.0%
100%
1949-1950
2.9%
39.8%
57.3%
100%
1959-1960
4.4%
39.1%
56.5%
100%
1965-1966
7.9%
39.1%
53.0%
100%
1969-1970
8.0%
39.9%
52.1%
100%
1979-1980
9.8%
46.8%
43.4%
100%
1987-1988
6.3%
49.5%
44.1%
100%


第二阶段的所有各个诉讼案在本质上都是寻求学校财政架构的平等。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探寻在整个州范围内使各学区之间的生均经费基本均等的“横向平等”;二是指一个学区所获得的教育经费不应该取决于其所处的地点或该地区的财富多寡的“财政中立”原则。在整个第二阶段变革期间,虽然各州的诉讼案仍然以平等为主,由于受1983年的“国家处在危险中”报告的影响,人们也开始关注教育的质量问题。如果该阶段介绍对中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有所启示,这就是我们今天召开这次研讨会的主要目的。

  • 第三阶段变革:从平等转向充足及其全面教育改革

如果说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诉讼案主要解决因种族隔离而导致的教育不平等问题,那么第一和第二阶段变革期间(1971-1989)各州的所有此类诉讼案都是为了解决因各地区财富差异而导致的教育不平等问题。虽然期间各州加大了投入,重建了教育财政体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区间的经费差异问题,但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如将富裕学区的经费挪给贫穷学区是一种削峰填谷、劫富济贫的做法;将各学区间的经费拉平的做法限制了全州经费总量的增长;有的州甚至出现经费总量下降的现象;最后,虽然学区间的经费差距一定程度抹平了,但学生之间的学业成绩差距却没有因此而缩小,进入90年代后更为拉大了。

1989年的肯塔基州的Rose v. Council for Better Education诉讼案审理结果使人们在教育财政上的观念有了革命性的转变。这一具里程碑意义的诉讼案将人们多年专注于对“财政平等”的关注转向了对“财政充足”的关注。据考证,在此之前,美国有关教育的诉讼案中,从未出现过“财政充足”语句。肯塔基州法院的判决首次要求该州议会所提供的经费“足够为每一位儿童提供充足的教育”。更难能可贵的是,法院判决中还具体列举了达到充分学习的七个目标,涵盖了学生的学业知识、公民的素养、升学的要求、就业的技能、身心健康等各个方面。根据法院的上述判决,肯塔基州议会于1990年通过了将教育财政改革与整个教育系统改革挂钩的一揽子改革法令。在为每个学生提供足够的经费同时,要求每所学校对学业标准、课程、方法、管理等进行全面改革,以使每一位学生得到充足的教育。肯塔基州推行的这些改革最初被称为“系统改革”,随后被推广至各州教育系统而被称为“责任制改革”,直至影响了2002年国会通过的“不使一个儿童掉队法”的主要原则。

肯塔基州法院1989年的判令在美国教育财政体制上有深远的意义,这种从“平等”向“充足”的理念转变,使人们可以合理地从注重过程转向注重结果,在教育财政上从注重投入转向注重产出。在为每个学生确定所要达到的学业标准的同时,只要提供为达此目标的充足的资源就行。无须为各地区生均经费的多寡而担忧,这样就一劳永逸地摆脱了在平等问题上的困惑。当然,在配置教育资源时,要充分兼顾因因时因地不同而导致的横向公平原则和不同对象具体情况而产生的纵向公平原则。自90年代以来,各州已陆续根据充足的原则改革了各自的教育拨款方式,创造了多种经费转移支付公式。笔者选取马里兰州近年改革后采用的经费转移支付公式作为例证。

2002年,经过多年的研究审议,马里兰州通过了名为‘通向卓越的桥梁’(Bridge to Excellence Act)法案,对州内的学校财政系统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主要有两大部分:

横向平等项目(一般性转移支付)

该法案要求,州政府应要求教育系统负责提供满足学生的学习成果达到最基本的水准的条件,据此为全州每一个学生提供资助金额为6694美元的基础资助金,规定由州和地方纳税人共同提供。这项标准适用于每一个“基本”学生。

全州基础项目支出额等于$6694×州内全日制学生数。州纳税人支付此项资金的一半,也就是州政府在基础项目中的份额=1/2乘以$6694×全州内的全日制学生数,地方纳税人承担剩下一半的资助金额,即地方政府在基础项目中的份额=1/2×$6694乘以州内的全日制学生数。

也可以这样说,马里兰州纳税人支持基础项目的总成本是$6694×N,N等于全州的公立学校学生数。从2008年开始,基础项目资助金额的50%由地方纳税人承当,另外的50%由州纳税人承担。因此,马里兰州政府会向地方学校系统提供基础项目的资助金额为$3347×N。

地方纳税人承担的基础项目资助金由当地教育系统的财富状况决定。具体来讲,富裕社区的地方纳税人将承担6694美元中的一个较高比例。在一个给定的教育系统中地方纳税人的支付金额为($3347×N)×(郡县财富/全州财富)。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学校系统拥有州内5%的财富,那么当地的纳税人要支付$3347×N的5%作为整个基础项目资助金的承担份额。州政府将承担剩下的基础资助金额:$6694×n(总的基础资助金额)-$3347×N×0.5(地方承担金额)=州的份额。在这里,n代表的是一个教育系统内的学生数。但是如果一个学校系统的学生数占全州的10%,但是财富仅占全州的5%,那么这个学校系统为每个学生的支付仅相当于州平均地方份额的一半。

这意味着该基础资助金项目通过使财富较少的学校系统相应的承担较少的当地份额,财富较多的学校系统相应承担较多的当地份额来达到均衡各学区营运支出的目的。如果一个学校系统的学生人均当地财富等于人均州财富,那么该学校系统的每个学生将从州政府得到恰好3347美元的基础资助金,如果少于人均州财富,那么每个学生将从州政府得到多于3347美元的基础资助金,如果多于人均州财富,那么每个学生将从州政府得到少于3347美元的基础资助金。不论地方学区财富状况怎样,州政府将至少向每个教育系统的学生支付6694美元的15%(0.15×$6694=$1,004.10)。

马里兰州这样做的动机是要向贫困学区提供较多的教育资金,而对富裕学区提供相对较少的教育资金。实际上,马里兰州的基础资助金项目就能使富裕地区学校系统纳税人的钱转移到较贫困地区的学校系统。

纵向公平项目补偿性转移支付)
       
马里兰州那些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有英语熟练障碍的学生,以及那些需要特殊教育的学生将会从州政府得到除基础资助金之外的资助。这三个资助项目的计算方法具有相似性,所以放在一起讨论。

这三个资助项目的计算公式相当复杂。在这三个项目中大写的A代表调整因子。调节因子在三个项目中各不相同。除调节因子不同外,在这三个项目中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每个公式中都需要把两个部分乘在一起。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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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调节因子A是由学生所属的项目定义的。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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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表示一个教育系统在该项目下得到的资助金与当地每个学生的平均财富额成反比的,与符合该项目条件的学生人数成正比。

第二部分同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乘在一起就表明一个学校系统拥有越多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和越少的当地学生平均财富就能得到越多的资助金。

A在每个项目中代表的是:     

项目
调整比例
救济性项目(减免午餐)
0.97
语言障碍性的项目
0.99
特殊教育
0.74


马里兰州政府向享有免费或减价午餐的学生提供了比基础资助金多48.5%额外补助。在此补偿计划项目内的学生平均而言将从州政府多得到相当于基础资助金的48.5%的补助。有英语熟练障碍的学生将得到49.5%的额外补助金,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将得到37%的额外补助金。这些比例都等于0.5乘以上表列出的调整比例-由州资助的50%.

上一段中的每个比例都是全州的平均数。与基础资助金项目类似,在学生当地平均财富低于学生州平均财富的学校系统可以得到更多的财政补助,而那些学生当地平均财富高于学生州平均财富的学校则得到较少的财政补助。

  • 第四阶段变革:NCLB及与教育改革挂钩的联邦政府教育拨款的新政策(2002-

上述三个发展阶段的变革影响了各个州的教育财政体制,各州对其学校财政体制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后的结果是构建了州级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经费投入和配置方面的新机制。在此期间,联邦政府相对少得多的拨款支付主要是帮助减低各地区因投入不均衡而产生的不平等。联邦政府的拨款主要是针对特定目的的专项补助,如属补偿性质的资助贫困学生、残障学生、少数族裔等;也有是属于扶持性质的资助学校和学生开设和选修数理化和外语对国家战略发展有益的等。

然而,上世纪90年代各州掀起的从强调“平等”转向强调“充足”的革命性的转变,同样影响了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政策和走向。联邦政府的拨款也开始摆脱仅强调投入和平等的历史传统,转而强调教育的产出和结果。要求各地制定教育标准,据此对学生进行测试,责成学校对学生的成绩建立问责制。为换取这些结果,联邦政府承诺增加拨款和给予使用有些专项拨款灵活性。近年来其典型的例证有三个:

NCLB2002

在上世纪90年代各州教育改革的基础上,更迫于美国中小学教育质量的低劣对美国全球竞争力的负面影响,美国两党与社会各界经过多年博弈,在倾全国之力,达全国共识的基础上通过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不让一个儿童掉队法》。贯穿该法的整个精神就是将联邦的经费投入与教育的产出与结果挂钩。为达此目标,联邦政府除了增加拨款外,更是将占该法法定拨款87%以上的“第一条款补助”专项拨款(最初是规定用于补助有贫困生的学校,2005年高达120.74亿美元)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放松,使各校能更灵活性地用于全校范围的教育改革与发展。

力争上游经费(2009(Race-to-the-top Fund)

2009年2月17日,为应对金融危机与刺激经济,奥巴马签署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中,专门设立了一笔43.5亿美元的“力争上游”经费,旨在鼓励学校提出创新举措,提高学生成绩。规定凡是在采用新考核标准、提高教师素质、扶持教育质量较差学校、建立学生成绩数据库四方面进行显著改革的州都有资格申请和参加评估。这就直接将救助款与教育改革联系在一起了。

改革蓝皮书(2010.3)(A Blueprint for Reform

今年3月,作为对法定的授权延期“初等和中等教育法”进行例行的修改与更新,奥巴马政府向国会提出了教育《改革蓝皮书》。不同于前任小布什主持制定的“不使一个儿童掉队法”,该蓝皮书最大的特色之一是以奖励为主。该文突出强调:凡是在教育改革和提高学生学业成绩中取得显著进步的州、学区和学校,均可以获得更多的经费资助,还可在经费使用中给予更大的自主权。

显然,近10年来,美国联邦政府不但从关注平等转向更多关注充足,并将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与结果挂钩,更是将教育拨款与整个国家教育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相当程度上促进了教育改革与发展。表三的数据也反映联邦政府近年来在财政转移支付上的新趋势。

表三。2000-2001年到2006-2007年度公立中小学教育经费来源   


年度
联邦政府
州政府
地方政府
总数
2000-2001
7.3%
49.7%
43.0%
100%
2001-2002
7.9%
49.2%
42.9%
100%
2002-2003
8.5%
48.7%
42.8%
100%
2003-2004
9.1%
47.1%
43.9%
100%
2004-2005
9.2%
46.9%
44.0%
100%
2005-2006
9.1%
46.9%
44.4%
100%
2006-2007
8.5%
47.6%
43.9%
100%







相比较而言,中国中央政府近年来除了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外,也实施了如“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两免一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补偿性专项拨款。这些转移支付都是为了消除不平等的目的,尚未达到美国联邦政府将教育拨款与整个国家教育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阶段。

  • 美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经验与启示

  • 从上述对美国的考察,我们可看到美国义务教育财政政策的发展理念就是一
个从注重平等过渡到注重充足的过程。尤其是二战后,美国对教育机会平等的理念和衡量标准有了一系列演进,从最初的注重入学机会的平等,到消除种族隔离和提倡种族融合,再到强调投入,最终到注重产出和教育结果。表面上看,这是反映了美国本国教育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和变化,从深层次来看,这是对美国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变的必然反映。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也脱离不了这个基本发展轨迹。中国在设计自己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时,既要立足于目前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解决平等问题,也要面向未来,考虑到长远的发展问题 --- 即如何将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与教育改革紧密联系起来。

  • 由于美国是一个地方分权制国家,各地有权自行征收财产税专门用于当地的
教育,联邦政府对全国义务教育经费承担的比例始终在10%以内(近年加大后接近10%)。而中国是一个相对中央集权的国家,地方没有单独的税种用于教育。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2.8%(2006年),然而中央政府负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大概占总量的5%-8%。从横向比较来看,这个投入量和比例显然得加强(更何况美国政府承担的是13年的义务教育费用)。

  • 美国联邦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主要是专项性补助,但这种补助往往是依据
特定的标准和用途分别直接拨向各州、学区、学校、甚至特定的学生群体。而中国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笼统地按照东、中、西三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直接拨给了省份,再由各省级政府分配,这就更加突出了各个省级政府在统筹和配置经费中的关键作用。从目前来看,在省级政府建立更加规范、科学、合理的经费分配机制是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关键。

  • 美国教育经费各地有单独的税收予以保障,较少受地方财政体制的影响。中
国各地方教育经费依附于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在目前地方政府将投入主要流向于经济增长的气候下,很难确保作为社会领域的教育经费的保障和稳定增长。因此,如果暂时做不到像美国的允许地方征收财产税专门用于教育,是否可将教育经费在各级政府的财政体制中单独列出来呢?

  • 逐渐在省域范围内实行义务教育经费合理配置,我们认为已具有其现实性与
可行性。从美国发展的过程来看,从最初的以学区为主,已过渡到以在州范围内实行合理配置,这是一个很好的借鉴。至于在哪些地区有可能率先在省域范围内推进,根据中国的情况,我们认为有两类地区:一是东部发达地区,在这些省份各县与城乡的学生生均教育经费绝对差距高于中西部欠发达省份。这些省份的省级政府应在加大一般支付力度下,应通过各种科学与合理的手段,主动承担起制定省域范围内经费合理配置的机制。另一类地区是西部落后的地区,这是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不同于美国,中国中央政府对西部落后的省份的财政转移支付(公用经费、专项补助等)均占主导地位,可以利用博弈的理论,将中央的份额作为杠杆来推行省域范围内经费分配平衡。如果说美国联邦政府利用不到10%的转移支付可以对全国的教育差异进行平衡的话,占经费大头(80%)的中国中央政府对西部省份的转移支付更能对全省范围内的差异进行平衡。

  • 由于各国的政治与社会制度不同,加之历史传统与文化的差异,长期来各国
教育财政主导的重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曾经或正在置于县与学区地方政府(如中国、美国、巴西等);另一类是置于中央政府(如法国、韩国、日本、印度等)。一般来说,实行以地方政府为教育经费主要承担者的模式,不均等的现象比较突出,而以中央政府为教育经费主要承担者的模式,虽然可以较好解决均等问题,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难以发挥。从近年的发展来看,一个共同的趋势是:教育财政主导的重心在县与学区地方政府的国家将其上移至州、省级政府;而教育财政主导的重心在中央政府的国家将其下移至州、省级政府。这种殊途同归的趋势也为中国的教育财政上移至省级政府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 任何国家的教育财政体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每个学生达到尽可能好的学习成
绩。然而,这种目标的达到往往必须以教育系统的不断改革为前提条件的。但是,就像一切运行多年的系统往往会产生惰性一样,美国的教育系统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后,这种抵制改革的惰性就暴露无遗。而与此同时,在现有系统之外的创新形式就应运而生。近年来,美国联邦和州政府资助和扶持特许学校、学券的择校运动的做法可作为今后各级政府设计教育财政体制的参考与借鉴。

8.在人民教育人民办的年代,各地乡村的学校主要由农民集资兴办的。尽管其条件与质量有待商榷,至少遍布于广大乡村,学生能够就近入学。然而一进入人民教育政府办的年代,在“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的政策指导下,开始大规模地 “撤点并校”。 表面上,这是为了便于管理,事实上,这种做法所造成的后遗症却比比皆是。如年幼的孩子每天要步行十几里或更长的路上学、或在简陋的学校住宿。不但增加学生上学的成本从而增加家庭的负担,也使许多学生因此产生畏学厌学而增加辍学率。更深层的负面后果是:年幼学生过早住宿,导致家长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缺席。而将乡村的学校撤除,将乡村文化与公共生活的中心也一并铲除了。在文化沙漠化的乡村怎么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呢?鉴此,恳请各级政府在实行财政政策时,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更要考虑社会因素。

传统上,我国历来在从事大工程、大事件上有动用和整合一切资源、甚至实行举国体制的独特优势,是否也可以将这一卓有成效的优势也发挥在百年树人的千秋大业的教育上呢?我很希望能在各方参与和协调下,共同创建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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